市政府关于公布

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修订了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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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市(区)青苗等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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