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对被告人李鹏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李鹏新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2亿余元。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鹏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鹏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李鹏新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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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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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法律确立与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实施,首次将“终身监禁”纳入刑法,适用于贪污、受贿等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明确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可减为无期徒刑,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司法解释补充‌: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细化适用条件,强化程序规范。‌

适用条件与范围
‌实体条件‌:
罪名限定为贪污、受贿罪。
刑罚执行需满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终身监禁阶段。‌

‌程序规范‌:
严格审查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服刑表现。
职务犯罪罪犯需退赃或协助追赃,否则不得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以前没有终身监禁这一条,死缓一路减刑,最短17年就出来了。修正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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