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泰州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本市就业的影响,认真做好疫情期间“稳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本市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设立工作专员主动开展上门用工指导服务,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用工需求和招工缺口。建立重点企业岗位需求清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清单,建立“一对一”工作联系机制,为每个重点企业配备一名“就业服务专员”,送政策、送服务上门,协助解决用工问题。



二、优化企业招聘服务。密切跟踪企业疫情前后用工情况,分析梳理用工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发布需求信息,指导企业开展网络招聘。鼓励企业优先录用本地员工,引导返兴员工尤其是农民工重新择业,就近就地就业。企业优先聘用返兴员工,每吸纳1人就业补贴1000元。完善市外就业服务机构沟通联系、交流合作机制,共享用工需求、人力资源等就业工作信息。对用工需求量大的重点企业,市职能部门免费为其开展“点对点”赴外用工对接服务活动。



三、支持技能提升培训。针对本市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以及高危行业领域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大规模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技能,促进充分就业。企业对新录用人员组织岗前培训的,每培训合格1人补贴200元;企业对特定人群开展安全技能培训的,每培训合格1人补贴500元;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并取得初、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分别补贴每人600元、800元、1200元、2400元、3200元,紧缺型工种再上浮30%补贴标准。其他各类培训,根据规定予以补贴,确保到2021年末,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比例不低于28%。



四、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以内(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0%)。企业可申请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我市2019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和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约8400元/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参照困难企业标准发放1-3个月的稳岗补贴。返还金额1万元以下的企业,无需企业申请,由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直接返还。



五、落实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费中企业承担部分全额给予补贴;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对象就业,享受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0%的补贴;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以及本市经认定的重点骨干企业,每新吸纳1人就业补贴1000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初创企业每吸纳1人就业补贴1000元,吸纳人数达3人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根据全市就业工作需要,补贴种类和标准还将适时更新调优。



六、执行社保缓缴降费。延续实施养老保险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在此基础上,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通过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有效稳定现有职工队伍,吸呐就业人员。



七、巩固和谐劳动关系。千方百计确保企业职工薪酬按时发放、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对失业人员及时兑现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保障广大就业群体权益和基本生活。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裁员、欠薪、停保等突出问题矛盾,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创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方式,积极推行案件简易处理程序,引导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劳资纠纷,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帮助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



八、协同保障就业稳定。完善“稳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市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全市“稳就业”工作,指导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开展,促进市镇村三级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市财政要加大促进就业工作的投入,统筹用足用好各级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和本级就业工作经费,合理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及时兑现各类就业补贴资金。全市相关“稳就业”工作职能部门既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又各司其职,务求工作特色。各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稳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各类人员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



兴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6日
来自安卓客户端来自安卓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