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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裁定书
案号
(2020)苏1291执恢137号之一
审理经过
一、执行当事人
本院在首执(2018)苏1291执943号案件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泰州昌明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州XXXX区XX宾馆南侧、XX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3年(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本院曾另案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因无人竞买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抵押权执行法院,来函商请将上述不动产移送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相关问题的批复》,本院将上述不动产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要求该院保护查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无执行到位金额。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0年11月28日,书面约谈。
(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执行线索。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苏129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五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剑峰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杨鑫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德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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