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提醒广大购房群众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前不要购买。目前城区以下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取得预售许可手续,不具备销售条件:
1、太平道合兴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莲溪公馆五期(13、17、18、19号楼)”项目。
2、泰州市长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楚水和院二期(1、4、7、8、9、10、11号楼)”项目。
3、兴化市英莱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英莱达广场二期(20号楼)”项目。
4、兴化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吾悦商业广场(39、40、41、42、43、45、46号楼)”项目。
5、兴化市融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西子湖畔居二期(1、2、5、6、7、10、11号楼)”项目。
6、兴化市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碧桂园·星河宸院”项目。
7、兴化市粱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梁·时光熙院”项目。
另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其他要求的项目:
8、太平道合兴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莲溪公馆”项目,该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地块上商业、办公综合体部分在建设完成并综合验收合格后五年内不得对外销售。”
9、兴化市西子金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西子御荣庄”项目,该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项目需全部自持五年(自持从综合验收合格装潢开业后起算),五年后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最小单间分割销。”
在此,我局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1、购买商品房要提高法律意识,购房前请登录“兴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房源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在销售场所认真查看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查看预购商品房是否在预售许可范围之内。
2、不要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缴纳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性质的费用,主动规避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风险。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验资、锁资、银行存单或个人借款等形式作为选房、购房的前提条件;不得以捆绑搭售(如车位、储藏室)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与中介机构联手炒卖期房、房号及赚取差价等,收取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或通过中介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额外费用、价外加价等;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夸大广告宣传,欺骗、误导购房人;不得限制、阻挠、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4、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属市场行为,业主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认真核定合同条款,出现纠纷要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5、所交付的一切款项请通过销售现场公示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卡付款,并索要相关单据,不要现金交付,以保证资金安全。
市住建局监督举报电话:0523-80791021。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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