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经江苏省政府同意,江苏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延伸阅读:
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保?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因此,可以说最低工资标准里是考虑到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那么,最低工资标准是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前还是之后。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给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因此应当从最低工资标准中剔除;也有观点认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企业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到社保部门的,应当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最低工资规定》第10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如本规定第6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包括,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
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已经将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保费考虑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故最低工资中应当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一位中心城区工作者,其月工资2280元,如果个人应承担的社保是280元,他到手工资2000元这是合理的。但是要说明的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则不在其中。
实践中,也有个别省份为了加强对劳动者保护,对有关问题作了地方性的规定。例如:《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编辑:陈丹丹
责编:邵晓霞
审核:季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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