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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我公司经咨询了解到该采购招标项目第一次中标单位因报价低放弃中标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公示的第二名有资格中标该项目。但招标人在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前这段时间,我公司未收到招标人任何问询通知,招标人也未在平台公布相关公告。2021年1月15日,招标人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中标人二次公告,第二名的江苏明思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955500元)中标,第一名的扬州大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712700元)放弃中标资格了。我公司第一次投标价571938元与第二次中标公告中江苏明思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955500元相差383562元。为什么第一名的扬州大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712700元)放弃中标资格,要让第二名的江苏明思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955500元)中标?政府采购质优价低基本原则怎么体现?还是这次的招标就是为某些特定的相关利益人或公司设定特殊条件让其高价中标?这里面有没有利益输送?我们这些“其他的公司”为这次投标投入的人力、物力、资金成本就是陪他们走个过程,这样的招标以后谁还敢去参与?我们的知情权和根本利益怎么保障?国有资产怎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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