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这个拆迁区安置点已确定!附补偿方案……
2021-10-29 16:11:47 阅读量:5254

10月28日

海陵区住建局发布

关于《智堡引排河整治工程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具体政策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原野小区15号楼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智堡引排河整治工程红线图为准



二、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1. 经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化评估测算,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格为9736元/㎡。

2.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结算价格、选择及结算方式

(一)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及结算价格

1. 智堡中学南侧安置区(暂定名)高层期房:等面积价750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8300元/平方米。

2. 宝龙世家(52号楼)高层期房:等面积价970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11500元/平方米。

智堡中学南侧安置区(暂定名)高层期房、宝龙世家(52号楼)高层期房,每户限选一处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户型、面积(暂定)、平面图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均以职能部门审定为准。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择及结算方式

1. 采取“先签约、先交房、先选房”的方式,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凭征收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证明领取选房联系函,自行到征收项目安置部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幢、室号,选房完毕后,再到征收现场办公室完善相关手续。

2.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补偿、补贴和奖励与产权调换用房应缴款相互结算,互找差价。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进宅前结清,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纳车库、车位、阁楼、层次差、物管费、公共能耗费、公维基金等相关费用。

3.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期房拟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设计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待安置房竣工后以产权登记面积或有权部门测绘面积为准,最终按实结算。


四、“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的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为“住改非”房屋,非住宅房屋为“非改非”房屋;其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2. 对沿街“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原房屋性质按照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补偿;非沿街的“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经营年限给予定额补助。

3. “住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非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五、车库、阁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属的车库、阁楼经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测算,车库补偿价为4680元/㎡、阁楼补偿价为4180元/㎡。

六、搬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期、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评估价值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 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5%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 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3%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 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且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以2006年影像图作为认定依据,图中未显示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照顾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给予补助。征收项目公布后,新增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和补助。

4. 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及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

1. 发放标准

(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1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2)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20元/㎡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3)“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助费,住宅部分面积按10元/㎡、“住改非”部分面积按20元/㎡分别计算,每户合计发放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

2. 发放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一次计发搬迁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搬迁补助费。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 发放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15元/㎡·月计算。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2. 发放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最低补偿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的规定,符合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申请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21万元;也可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安置的一套住房,55平方米以内(含)不结算差价,超过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结算房价;被征收人因分户、析产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八、其他事项


1.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市场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当事人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2.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将已评估的房屋、装饰装潢及附着物完整地交与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拆除。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擅自拆除或取走已评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按评估价格扣除相应的补偿款。

      3.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动提供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来源:海陵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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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0 17: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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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楼早就拆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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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0 16:1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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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为了修路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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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0 08: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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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1栋楼还是整个原野小区啊?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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