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州监管分局发布多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因固定资产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动贷款资金被挪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多个负责人相继被罚。
公开表显示,中国银行泰州分行因固定资产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动贷款资金被挪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罚款70万元。
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行长卜继峰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副行长蔡震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副行长叶锦文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流动贷款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州监管分局发布多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因流动贷款资金被挪用;固定资产贷款资金被挪用;错报监管报表数据,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相继被罚。
公开表显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流动贷款资金被挪用;固定资产贷款资金被挪用;错报监管报表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罚款95万元。
潘冬(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对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贷款资金被挪用、固定资产贷款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谭明干(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对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错报监管报表数据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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